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作者:波球直播足球高清 来源:波球体育在线直播 发布时间:2025-04-17 21:36:53

  3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二手机动车买卖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该院副院长薛强表示,车况检测与约定不符、无法过户、信息公开披露不全是消费的人认为二手车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引发二手车买卖纠纷。该院民四庭庭长侯军结合典型案例提醒,虽然国家标准对于事故车的认定以事故造成某些特定的程度损伤作为标准,但普通消费者会误以为发生过事故的车辆即为事故车。二手车卖方未对可能有歧义专业词汇进行解释,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二手机动车买卖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庭长侯军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并结合案例进行普法。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朱某通过某汽车服务企业购买某品牌二手车一辆,价款为13万余元,双方签订《委托购车&交易保障服务合同》。交易前,朱某明白准确地提出自己买车的前提为车辆不是事故车,工作人员回复保证不是事故车。一年后,朱某去4S店保养时发现涉案车辆在购买前曾两次发生交通事故并做维修。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服务企业返还购车款及服务费并三倍赔偿购车款。

  某汽车服务企业主张,其并非车主,不应承担车主的法律责任,并主张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委托购车&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和服务app界面均约定及提示重大事故车认定标准或排除方式,该标准已符合二手行业管理及国家标准。《委托购车&交易保障服务合同》载明,甲方所购车辆为二手车,不可避免存在隐蔽瑕疵、质量或使用功能问题,基于各种各样的因素可能仍没办法识别和检测这些隐蔽瑕疵、质量或使用功能问题,某汽车服务企业无法作出车辆无质量上的问题的绝对承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二手车交易的基本知识及行业惯例,二手车交易中事故车的认定应满足相关国家鉴定评估标准而非泛指任何出现过事故的车辆。某汽车服务企业亦未保证涉案车辆从未出现过任何事故,合同中对于红线车(事故车)的情形进行了列明,涉案车辆的事故维修明细及程度并不存在核心部位或主要架构损坏等合同中列明的重大事故车辆的情形,亦不足以证明符合国家相关鉴定评估标准的重大事故车,故朱某主张某汽车服务企业存在欺诈的依据不足。

  但在交易过程中,某汽车服务企业作为中介服务及委托购车交易保障的提供方,作为全国范围内专业二手车交易买卖平台,对于涉案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的情况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但其并未尽到合理的勤勉及注意义务,且其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亦未对事故车的明确行业标准及可能引发的歧义向朱某作出准确、全面的解释说明,损害了朱某作为委托人合法权益,其服务存在很明显瑕疵。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酌情判处某汽车服务企业赔偿朱某合理损失30000元。

  侯军表示,虽然国家标准对于事故车的认定以事故造成某些特定的程度损伤作为标准,但普通消费者会误以为发生过事故的车辆即为事故车。专业二手车中介人不应混淆概念,对于可能会导致歧义的专业词汇应向消费者进行解释,因模糊陈述造成消费者错误认识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作为大宗消费品对于促进消费具备极其重大作用,而汽车行业的“以旧换新”也促进了二手车交易的发展。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2024年全国二手车销量达1961万辆,二手车交易慢慢的变成了汽车交易的重要部分。二手车中介服务也随之日益普遍,相关的交易、服务涉及的新老问题交织呈现。

  在会上,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2021年至2024年,三中院共受理并审结涉二手车买卖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82件,全部为二审案件。从2021年到2024年,案件数量整体呈上涨的趋势。在以上案件中,消费者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共计43件,占比52%。

  从主要诉讼理由上看,消费者主张车辆存在问题的理由大多分布在在:车辆情况或车辆检测结果与约定不符,车辆无法过户,交易中存在欺诈或未全面披露车辆信息。其中,消费者因出卖人、中介人存在欺诈或未全面披露信息而主张权利的案件数量最多,为53件,占64.6%。

  从诉讼请求上看,请求大多分布在在: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主张存在欺诈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主张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维修费、交通费及其他经济损失;主张中介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主张违约金或定金双倍返还。具体而言,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的案件居首位,为65件,占比79.3%。消费者主张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而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为43件,占比52%。消费者主张赔偿维权费用及经济损失的案件数为39件,占比47.6%。

  在消费者主张存在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中,消费者主张欺诈行为的类型大致上可以分为故意隐瞒车辆里程数、故意隐瞒车辆代码等相关信息、故意隐瞒事故信息、故意隐瞒车辆部件检测信息四大类。其中,主张故意隐瞒车辆事故信息构成欺诈、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而要求惩罚性赔偿引发的案件居于首位,为21件,占48.8%。

  总体来看,北京三中院近年审理的涉二手机动车买卖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五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涉二手车交易纠纷案件数量,整体上呈上涨的趋势,且超过八成系通过中介服务完成。

  第二,相较别的类型案件,涉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期望存在比较大差距,实践中调解、撤诉率较低。

  第三,二手车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公开、交易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对于车况鉴定,难以形成统一、公认的鉴定标准。

  第五,新能源二手车交易增多,但新能源车辆技术更新较快、新车技术优势突出、保值率相对低,新焦点、新问题应关注。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在会上对于涉二手机动车买卖纠纷案件呈现的问题发布相关建议和提示称,消费者增强法律和风险意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挑选出正规途径申请贷款,仔细核对贷款合同中的各项收费。首先,消费的人在购车的过程中应认真审阅合同,发现存在“车辆检测结果仅供协助了解车辆真实情况,不属于售后保障范围”“汽车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买保险视为自动放弃汽车三包权益”“延迟发货属不可抗力不得索要赔偿”等免除己方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其次,消费的人在提车时,应注意全面查验车辆外观、内饰等细节,按照交车及验收单上每个项目仔细验收,要求出卖人提供车辆维修历史记录,确保交付车况与出卖人承诺一致;同时保证随车凭证和文件齐全后,再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对于新能源车辆,着重核实车辆电池、电机、电控情况及质保情况。提车后一经发现车辆问题,及时到专业机构检验并留存相应证据,与经营者反馈问题、沟通解决方案时,注意通过视频、录音等方式妥善留痕。

  同时,黄海涛也提醒,出卖人应如实告知车辆状况,积极努力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中介人切实履行义务,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更为勤勉、专业、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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